为全面贯彻落实《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有关精神,实现房屋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一条龙”服务。经研究,原在广场路350号市办证中心二楼规划与建设局窗口办理的新购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继承、房屋状况变更、夫妻实名登记、所有权人身份信息变更)等房屋登记业务,自2008年7月7日起,在嘉兴市花园路与会展路交叉口房地产展示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内办理。
特此公告
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
200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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